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华夏路证券营业部 访客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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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注销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法人独资)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天工商处字[2018]2551号
单位名称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华夏路证券营业部
注册号 44010600213517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张玉
违法行为类型 年度报告及公示信息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华夏路证券营业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TQC4A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28号4010房-4011房法定代表人:张玉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17年08月15日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和保荐;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咨询;证券经纪。2018年11月28日,当事人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华夏路证券营业部到我局申请将该公司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华夏路证券营业部于2018年10月24日才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超过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截止日期。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华夏路证券营业部无正当理由,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邮寄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并在广州红盾信息网上发布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2017年度报告的通告及在广州日报上发布公告后,于2018年10月24日才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超过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截止日期2018年06月30日和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改正的期限。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华夏路证券营业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张玉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当事人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华夏路证券营业部提供的逾期提交年报的情况说明;证据三:当事人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华夏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张玉的询问笔录;证据四:当事人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华夏路证券营业部提交并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的网页截图。证据五: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8年01月23日在红盾信息网上公告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2017年度报告的通告的网页截图复印件,2018年07月09日在广州日报上发布的公告,邮件投递情况跟踪表。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对本局认定的上述事实,没有提出异议。本局于2018年12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天工商冼村处告字〔2018〕36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华夏路证券营业部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华夏路证券营业部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公司应当于每年01月01日至0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华夏路证券营业部罚款5000元。当事人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华夏路证券营业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广州市建设银行天河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或者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天河区人民政府地址、电话为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1号、38622023,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电话为广州市天河路112号、85590146,也可以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起诉。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8-12-12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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