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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越市监处字[2020]133号
单位名称 广州有好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何君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有好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ABMY7W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8层05、06、07、08、09单元法定代表人:何君经营范围:研究和试验发展(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网址:http://cri.gz.gov.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测中心提供的线索,在2020年4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8层05、06、07、08、09单元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用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与药品相混淆用语的违法行为,遂于2020年5月9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在2020年4月6日至2020年4月28日期间,“中兴一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对外发布“艾你泡脚套盒”(泡品)广告,使用了“里面的艾叶不是一般的艾,是蕲艾。比一般艾草都要好,就好比“车中的劳斯莱斯”。只有湖北省蕲春县产的艾草才能叫蕲艾,艾叶更大片,而且味道更浓。好处不少,去湿散寒、温经止血、还能安神平喘……加上蕲艾是国家质监局的地理标志产品,品质也更优。蕲艾+玫瑰=理气解郁,养颜护肤。蕲艾+红花=活血通经,散淤去肿。蕲艾+小黄姜=除湿消疲,暖身防止感冒。用的时候根据自己的状态来选择就可以了。”广告用语是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与药品相混淆用语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为广告主发布“艾你泡脚套盒”(泡品)广告,是广告发布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并确认:证据一: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证据二:对当事人所在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照片,证明了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的有关情况;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本局询问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微信公众号对外发布“艾你泡脚套盒”(泡品)广告用语截图等资料,证明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对外发布“艾你泡脚套盒”(泡品)广告用语是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与药品相混淆用语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0年7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异议,也未申请听证。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对外发布“艾你泡脚套盒”(泡品)广告用语是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与药品相混淆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已构成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与药品相混淆用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100000元的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07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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