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西综执罚字〔2020〕第06060120031900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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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
注册号 | 33010000018410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周特 |
违法行为类型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涉嫌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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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为西湖区天目山路272号南京银行城西支行的经营管理单位,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2020年01月17日14时50分现场检查时,银行大堂内设置的为黑色的塑料材质的非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且垃圾收集容器上无垃圾分类标识,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队员现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西综执责改字【2020】第0010632号,责令限期整改,接受复查。经复查,当事人于2020年01月19日前整改完毕。2020年1月29日,本案经批准立案。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按要求设置、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3-19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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