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杭环富罚[2021]第20001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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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杭州富阳佳辉建材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018300008446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满生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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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环富罚[2021]第144号当事人:杭州富阳佳辉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满生通讯号:13735588310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永昌镇永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74376728C2021年7月21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新登环保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有涉嫌贮存工业固废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经我局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系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2021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企业混凝土生产线正常生产,废水沉淀产生的污泥自2021年6月以来,露天堆放在厂区南大门,面积已经达到300平方米,高度1米,未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2021年7月21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勘验平面图。本证据证明当事人废水沉淀产生的污泥露天堆放在厂区南大门,面积已经达到300平方米,高度1米,未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事实。2、对委托代理人陈熔炉的调查笔录。本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贮存工业固废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标准的防护措施的事实。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本证据证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及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4、现场10张。本证据证明检查时现场情况。5、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验收意见。本证据证明当事人的审批、验收情况。6、沉淀物清理、外运记录。本证据证明当事人废水沉淀产生的污泥自2021年6月以来没有外运的事实。2021年8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环富罚告[2021]第144号),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款壹拾万元及其有申请听证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认为:当事人对工业固废未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06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10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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