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遂公(消)行罚决字〔2017〕00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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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遂昌昊峰废料回收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112300003577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红影 |
违法行为类型 | 遂昌昊峰废料回收有限公司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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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云峰街道石材园区20号地块的遂昌昊峰废料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影)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遂昌昊峰废料回收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浙江遂昌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款(账号:23100000036771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遂昌县公安消防大队2017年9月13日。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遂昌县公安消防大队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9-13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遂昌县公安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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