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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历史第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荔市监处字[2020]73号
单位名称 广州财荣得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阮斌
违法行为类型 企业监管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财荣得商务咨询中心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01MA59E67286经营场所:广州市荔湾区华贵路1号807房法定代表人:黄绍辉身份证号码:440104197901052532类型: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4月8日才向本局报送及公示2018年年度报告,超过了年度报告公示截止日期(2019年6月30日前),被本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通过住所无法联系,本局无法向当事人直接和邮寄送达责令改正文书;登记机关在官方网站上公告送达未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名单,责令当事人履行补报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但至公告送达及补报期限届满,当事人仍未及时改正。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广州财荣得商务咨询中心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黄绍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黄卫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委托人与受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证据二: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2019年7月10日,当事人因未按时公示年度报告被载入经营异常,证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违法事实;证据三:穗荔市监责改【2019】000228号《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该通知书直接送达无人签收;证据四:2019年7月23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要求尚未提交2018年度报告的须在2019年7月30日前补交;证据五:《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及快递单号为1113815479076的快递投递截图,证明了该通知书通过邮寄送达,但无人签收的事实;证据六: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2018年年度报告公示时间为2020年4月8日。证明责令补报期限届满,当事人仍未及时改正,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0年9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荔)市监罚告【2020】第51号《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补充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不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及公示企业年度报告的行为,已违反《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所指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被政府网页向社会公示,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第4个月才补报并公示年报,情节严重,决定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账户:广州财政代收款,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0146)或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北88号,020-8169765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28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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