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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历史第12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工商处字[2016]244号
单位名称 广州圆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号 44010100024483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上海清科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类型 年度报告及公示信息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工商处字〔2016〕244号当事人:广州圆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册号:440101000244836住所:广州市海珠光琶洲大道东8号1810房(仅限办公用途)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清科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熊成程)出资总额:1650万元成立日期:2013年09月23日营业期限:2013年09月23日至2016年09月23日公司类型: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营范围:商务服务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上级交办线索,本局执法人员发现广州圆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按规定期限(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16年12月9日,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12月5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5年度报告,未在本年度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二:询问笔录和陈述书。证据三:当事人公示年度报告凭证。本局于2016年12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工商告字〔2016〕第0201612010000247-0000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转致适用《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出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光大银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内的任一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29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0.5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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