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杭富卫职罚〔2021〕3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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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杭州富阳富春静电喷塑厂 |
注册号 | 33018300001085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赵庆明 |
违法行为类型 | 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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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被处罚人:杭州富阳富春静电喷塑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392113407现已查明:杭州富阳富春静电喷塑厂未按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卢国良等6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你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杭州市富阳区卫生健康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05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5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杭州市富阳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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