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遂公(消)行罚决字〔2017〕00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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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浙江瓯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112300000072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吴伟军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瓯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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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对位于遂昌县妙高街道上南门路8号的遂昌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实习培训楼进行消防验收时,发现其施工单位浙江瓯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浙江遂昌县妙高街道平昌路141号,法定代表人:吴伟军)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决定给予浙江瓯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遂昌县信用联社缴纳罚款(账号:23100000036771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遂昌县公安消防大队2017年8月4日。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遂昌县公安消防大队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04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遂昌县公安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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