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遂公(消)行罚决字〔2015〕0033号 |
---|---|
单位名称 | 浙江大德龙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112300000110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叶波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大德龙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你单位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三十五条,决定给予浙江大德龙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持本决定书到信用联社缴纳罚款(账号:23100000036771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遂昌县公安消防大队2015年7月16日。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遂昌县公安消防大队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5-07-16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遂昌县公安消防大队
更多>>视频联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