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遂公(妙)行罚决字[2016]106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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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遂昌县旭东竹子专业合作社 |
注册号 | 331123NA000692X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朱花梅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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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12月08日19时许,妙高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遂昌县旭东竹子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招用的流动人口信息。旭东竹子专业合作社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遂昌县旭东竹子专业合作社罚款一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遂昌县农村信用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遂昌县县公安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2-09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遂昌县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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