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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历史第11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遂农(肥料)罚〔2021〕58号
单位名称 遂昌绿康生物肥料有限公司
注册号 33112300002450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张万法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销售的肥料产品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于2021年6月2日从碧瑞农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购进“中量元素水溶肥料”10件共120瓶,货值2484.00元。购进后在自己的农资公司进行销售。该产品属产品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当事人销售上述肥料的行为属销售的肥料产品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案发时当事人有“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库存60瓶,已销售60瓶(含抽检3瓶),其中批发销售48瓶售价20.00元/瓶,零售12瓶售价27.00元/瓶,累计获违法所得1284.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浙江省农业投入品抽样单(编号:0001404)原件及复印件、检测报告(浙化检字:2021103643号)、产品登记信息查询打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谈话笔录、涉嫌违法产品照片打印件、进销货凭证或记录等证明违法事实。2021年8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遂农(肥料)告〔2021〕58号)告知当事人拟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认为:该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虽然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但是鉴于产品有效成份含量低于登记标准(标明值)5个百分点以上(实际低于标准31.9个百分点),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和《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肥料相关违法行为)》第三条第二款“两次以上违法;或者产品有效成份或含量低于登记标准(标明值)5个百分点以上;或者产品中混有导致肥害等有害成份;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危害后果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3210.00元(人民币叁仟贰佰壹拾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农业局农村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08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0.321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农业局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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