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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历史第11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遂农(农药)罚〔2021〕27号
单位名称 遂昌绿康生物肥料有限公司
注册号 33112300002450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张万法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以营利为目的,于2019年购进农药产品“20%三唑酮”(标签上标注生产单位:江苏东进农药化工厂,农药登记证号:PD20097768,规格型号:300ml/瓶,生产日期批号:2019/05/13,保质期:两年)共140瓶,购进后在自己公司经营场所进行销售。上述农药产品标称生产批号为2019/05/13,保质期:两年,截止2021年5月20日检查发现时,上述产品已超过质量保证期,并且依然摆放在公司经营场所与其他产品一同展示。案发时当事人库存11瓶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20%三唑酮”,产品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销售0瓶,获违法所得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农业行政执法巡查记录表(编号:0002040)、现场检查笔录、谈话笔录、违法产品照片打印件、进销货凭证等证明违法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遂昌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遂农(农药)告〔2021〕27号,告知了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力。本机关认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的行为应当按照经营劣质农药来处理。当事人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的行为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的情形,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涉案产品数量少,并未非法营利,未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浙江省农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20%三唑酮”11瓶(300ml/瓶);2、罚款人民币2500元(贰仟伍佰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农业农村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09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0.25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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