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杭地税稽罚[201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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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乔司站 |
注册号 | 330184000272650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周根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上海铁路局乔司站-其他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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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你单位发放奖金未合并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2年5月发放工资薪金总额6404252.85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4086.42元,当月发放奖金2699896.50元,未合并工资薪金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月发放工资薪金总额7723181.20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提税107318.38元,当月发放奖金4205007.37元,未合并工资薪金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3年7月发放工资薪金总额6855817.95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34008.37元,当月发放奖金3590093.07元,未合并工资薪金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月发放工资薪金总额6162768.65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3659.39元,当月发放奖金3028541.55元,未合并工资薪金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月发放工资薪金总额7298546.99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42640.77元;当月发放奖金3162356元,未合并工资薪金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4年12月发放工资薪金总额8781664.28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7444.46元,当月发放奖金5482344.47元(其中包括15年地税自查中全勤奖计税额1562472元,已补交个人所得税129683.52元)以上未合并工资薪金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你单位郑某某等站领导超标准发放住房公积金部分,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检查所属时段2013年8月份至2014年12月份,该单位郑某某、方某某、罗某某、徐某某、赵某某、邵某某、周某某等领导,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发放住房公积金部分,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你单位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地税缴纳情况的检查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为处以相应税款50%罚款,共计211846.12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1-09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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