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金地税稽罚[2016]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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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金华货运中心 |
注册号 | 33070000000428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杜建波 |
违法行为类型 | 上海铁路局金华货运中心涉税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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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经我局于2015年12月07日至2016年08月03日对你单位2012年01月0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一)存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菥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行为2013年1月1日到12月31日在主营业务成本、应付工资等科目每月发放职工的工资、奖金及其他补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38816.19元,按省局口径预发计件考核奖等全年一次性奖金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70857.12元,合计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09673.31元;已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159088.31元,2015年自查补缴2013年度个人所得税130034.59元,金华铁联**货场7位员工已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4799.41元,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815751元。2014年1月1日到12月31日在主营业务成本、应付工资等科目每月发放职工的工资、奖金及其他补贴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1100799.51元,按省局口径预发计件考核奖等全年一次性奖金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79847.95元,合计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280647.46元;已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680465.91元,2015年自查补缴2014年度个人所得税613483.70元,金华铁联**货场7位员工已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9297.92元,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977399.93元。(二)存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规定,2013年12月31日前企业发放的年金计算如下:2013年7月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年金313658.8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8289.33元;2013年8月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年金313156.4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9131.03元;2013年9月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年金311354.4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9225.11元;2013年10月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年金308952.4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9098.38元;2013年11月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年金308027.2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8565.34元;2013年12月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年金784358.4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2327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9-18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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