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公(消)行罚决字〔2018〕02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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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新昌县森盛包装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062400001442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盛月妃 |
违法行为类型 | 新昌县森盛包装品有限公司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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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阶次,决定给予新昌县森盛包装品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内持浙江省新昌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至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新昌县财政局,账号:201000031801898000034)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新昌县公安消防大队2018年12月20日。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新昌县县公安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2-20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新昌县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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