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鄞)安监管罚(2018)0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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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宁波宏冠工艺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021200029718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谢永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宏冠工艺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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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8年01月23日对你(单位)涉嫌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2018年01月18日,根据年度执法计划,塘溪镇安监所执法人员梅丽忠、张雷涛,对宁波宏冠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现场发现有电焊工杨小平未取得电焊工操作资质证书上岗作业。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2018年01月18日,我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并发现你单位安排未取得电焊操作证的职工杨小平上岗进行电焊作业的违法事实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提取件:证明当事人作业行政处罚被处罚人当事人主体适格3、询问笔录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证明相关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均予以承认本机关于2018年01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宁波市鄞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2-05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宁波市鄞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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