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遂农(农药)罚决字〔2017〕第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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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遂昌县大柘镇谢金文农资店 |
注册号 | 33112364000534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谢金文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假农药(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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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现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该批次农药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尚未销售的假农药产品74瓶;2、没收违法所得222.00元;3、罚款60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陆仟贰佰贰拾贰元整(6222.00)。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遂昌县农业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2-01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遂昌县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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