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甬公路罚[2017]03(41)05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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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海盐县通元汇丰建材经营部 |
注册号 | 330424640042860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何社良 |
违法行为类型 | 海盐县通元汇丰建材经营部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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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2017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车号为浙FD9529的车辆于2017年10月28日00时59分行驶在G15沈海高速主线治超站时,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1300千克,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300千克。经核对该车行驶证和驾驶人驾驶证,认定浙FD9529为海盐县通元汇丰建材经营部所有,驾驶员为何社良。本单位于2017年10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03(41)058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宁波市公路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0-28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宁波市公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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