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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罚[2021]第2000008号
单位名称 遂昌耕夫食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 33112300003118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方开荣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丽环(遂)罚〔2021〕2号遂昌耕夫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泮菊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MA28J77X57地址:浙江省遂昌县妙高街道炭缘路7号2020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未经环评审批建设食品加工番薯干生产线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3.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其代理人处理生态环境事件的有效性;4.现场勘查笔录1份、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证据8张、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当日已建设食品加工番薯干生产线项目。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我局于2020年10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并于2020年12月24日对你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丽环(遂)罚告〔2020〕4号),你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签收。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及我局案件审议小组审议,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遂昌县信用联社。户名:遂昌县政府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231000002462588009134。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青田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停止该行政处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址:遂昌县公园路89号邮编:323300联系人:上官日红廖小青电话:0578—8121165559711电话:0578—8529708559708传真:0578—8121071特此告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1月6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06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3.2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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