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杭富公(常)行罚决字[2019]517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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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杭州富阳长绿竹制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018300010058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洪金松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富阳长绿竹制品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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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5月13日上午,我局常安派出所工作人员在杭州市富阳区湖源乡杭州富阳长绿竹制品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时申报员工马某龙的居住登记信息,被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信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常安派出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13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常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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