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遂(消)行罚决字〔2020〕00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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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浙江灵伢服装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112300001523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宋旭龙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灵伢服装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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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浙江遂昌县工业园区毛田区块的浙江灵伢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旭龙)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做出处罚,决定给予浙江灵伢服装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款(账号:23100000036771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遂昌县消防救援大队2020年1月10日。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遂昌县县公安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10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遂昌县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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