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绍虞公(曹)行罚决字[2017]114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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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绍兴市上虞区富甲堂足浴店 |
注册号 | 330682664122520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娄志冬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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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4月8日以来,绍兴市上虞区富甲堂足浴店雇佣流动人口施存梅工作,但未向公安机关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后于2017年5月29日晚上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绍兴市上虞区富甲堂足浴店责令三日内整改,并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上虞区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曹娥派出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5-29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曹娥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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