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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历史第10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海工商处字[2017]248号
单位名称 广州君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号 44010100037614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于初成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君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A5F40N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1398号法定代表人:于初成经营范围:零售业根据消费者的投诉线索,2016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君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1398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违反《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经营者违背消费者意愿在销售商品时附加其他条件的行为。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16年10月24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销售行为:1、当事人于2016年4月16日向消费者胡某销售东风本田新思域汽车1台,双方签订了销售订单(No.0050372),消费者胡某缴纳了定金3000元,双方约定提车时间为90天。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向消费者胡某交付上述汽车。消费者胡某于2016年7月31日缴纳了汽车尾款并额外支付了3000元的汽车精品费用,当事人于2016年8月5日向消费者胡某交付汽车。消费者胡某为了尽早提车,才按照当事人销售人员的授意,支付了3000元用于加装汽车精品,并非自愿购买汽车精品。2、当事人于2016年5月3日向消费者郑某销售东风本田新思域汽车1台,双方签订了销售订单(No.0000089),消费者郑某缴纳了定金3000元,双方约定提车时间为7月底。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向消费者郑某交付上述汽车。消费郑某于2016年8月6日缴纳了汽车尾款并额外支付了3000元的汽车精品费用,当事人于2016年8月8日向消费者郑某交付汽车。消费者郑某因急于提车,才按照当事人销售人员的授意,支付了3000元用于加装汽车精品,并非自愿购买汽车精品。3、当事人于2016年4月24日向消费者刘某销售东风本田新思域汽车1台,双方签订了销售订单(No.0000018),消费者刘某缴纳了定金10000元,双方约定提车时间为7月。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向消费者刘某交付上述汽车,且截止至2016年9月9日,当事人仍未向消费者刘某支付上述汽车。在此期间,消费者刘某一直不同意额外支付3000元用于加装汽车精品。消费者刘某签订订单的时间早于消费者郑某,但因未加装汽车精品,直至消费者郑某提车后,消费者刘某都未能提车。综上,当事人向消费者胡某、郑某及刘某销售新思域汽车,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及时交付汽车,且仅向支付了3000元加装汽车精品的消费者胡某、郑某交付汽车,而不向未支付3000元加装汽车精品的消费者刘某交付汽车。同时,销售汽车精品时也违背了消费者胡某、郑某的意愿。据此,我局认为,当事人构成了违背消费者意愿在销售商品时附加其他条件的违法行为。我局根据消费者胡某、郑某提供的单据照片以及现场提取的思域开票信息表复印件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6000元。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2、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询问笔录:对消费者胡某、郑某、刘某、陈某、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夏依荣以及相关员工的询问笔录;4、消费者胡某、郑某、刘某提供的相关单据照片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的思域开票信息表复印件。以上证据具有关联性,可相互佐证。2017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工商海分告字(2017)第0201610050000702-000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经过三个工作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我局认为:当事人违背消费者意愿在销售商品时附加其他条件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或在销售商品时附加其他条件的行为”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者违背消费者意愿在销售商品时附加其他条件的行为。对当事人违背消费者意愿在销售商品时附加其他条件的行为,依照《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法律、法规未有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一般,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二、罚款17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并到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洲工商所办理没收手续。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23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1.7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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