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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富地税稽罚[2016]8号
单位名称 杭州富阳嘉俊塑料有限公司
注册号 33018300002994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刘剑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富阳嘉俊塑料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内容 经我局于2016年1月26日至2016年1月21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2014年股东刘剑女儿刘*(非本公司职工家住富阳上官乡),为参加养老保险挂靠公司,领取工资24000.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上涉及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4800.00元。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4800.0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400.00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4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入你单位税款扣款账户,凭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复印件到杭州市富阳地方税务局新登税务分局开具罚款凭证。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杭州市富阳地方税务局或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杭州市富阳地方税务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6-02-01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杭州市富阳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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