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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虞环罚字(2018)7号
单位名称 绍兴市吉丰制冷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 33068200012664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梁武根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市吉丰制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未经环评报批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虞环罚字[2018]7号当事人:绍兴市吉丰制冷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062004971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梁武根详细地址: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新叶家棣村我局于2017年6月30日对你单位建设项目未经环评报批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产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7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年产110台冷却塔制品生产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且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擅自于2013年12月投入生产。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4张,证明你单位年产110台冷却塔制品生产项目已投入生产。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生产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且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事实。3、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骆桂红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梁武根的法定代表人身份。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于2017年12月2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2月20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虞环听告〔2017〕237号)及《送达回证》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版)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区环保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12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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