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富公(消)行罚决字〔2018〕00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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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杭州富阳名佳宾馆 |
注册号 | 330183600197780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滕小洋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富阳名佳宾馆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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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杭州富阳名佳宾馆于2009年10月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单位违法面积约为450平方米,未达到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核、验收范围建筑面积的公众聚集场所的标准,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二阶次的裁量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杭州富阳名佳宾馆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营业,并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富阳支行账号:330016172270530061040018)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富阳区大队2018年3月1日。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富阳市市公安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3-01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富阳市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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