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杭富卫公罚〔2020〕0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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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杭州富阳名佳宾馆 |
注册号 | 330183600197780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滕小洋 |
违法行为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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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第1页共2页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富卫公罚〔2020〕086号被处罚人:杭州富阳名佳宾馆,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83MA28N2TY10,经营场所: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金苑路8号,经营者:滕小洋,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30123197212044522,联系电话:13868155353。2020年6月9日,杭州市富阳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对你单位8411、8412客房公用物品枕巾、被套床单、浴巾、毛巾、茶杯进行监督采样。样品经浙江昊天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果显示:公共用品用具4毛巾1(200609C03-007)、公共用品用具4毛巾1(200609C03-008)、公共用品用具5浴巾1(200609C03-009)、公共用品用具5浴巾1(200609C03-010)细菌总数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的标准。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6月26日予以立案。2020年7月15日,对滕小洋作进一步调查询问,最终确认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毛巾、浴巾)进行清洗消毒。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3.滕小洋身份证照片1份;4.现场笔录1份;5.询问笔录1份;6.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1份;7.技术鉴定委托书1份;8.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9.检测报告1份等。证据1-3证明该单位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证据4-9证明该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毛巾、浴巾)进行清洗消毒。2020年7月27日,本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杭富卫公告〔2020〕08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向你(单位)告知了拟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杭州市富阳区卫生健康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27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0.08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杭州市富阳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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