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消)行罚决字〔2020〕00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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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新昌县恒丰胶囊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062400003786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赵志荣 |
违法行为类型 | 新昌县恒丰胶囊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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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新昌县儒岙镇太平庵的新昌县恒丰胶囊有限公司,厂房的生产车间室内消火栓一至三层每层装3个,四层2个,共有11个,但四层化验室内分隔板装修,缺少1个室内消火栓(占总量的10%以下)。存在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单位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未达到此类总数量10%,且不存在不予处罚情形,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决定给予新昌县恒丰胶囊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于十五日内持浙江省新昌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至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新昌县财政局,账号:201000031801898000034)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新昌县消防救援大队2020年7月29日。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新昌县县公安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29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新昌县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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