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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鄞)安监罚〔2018〕248号
单位名称 宁波卡其木业有限公司
注册号 33021200051580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查必军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卡其木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8年08月15日对你(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问题,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2018年8月14日,鄞州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问题。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当场填写了《现场检查记录》,依法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鄞)安监责改〔2018〕329号],责令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用以说明检查发现的问题和现场采取的相关整改措施;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说明被处罚当事人的主体合法;3、法定代表人查必军、木工常亮、廖枝茂的询问笔录各1份,用以说明相关人员承认违法行为的事实;4、其他相关证据资料。本机关于2018年08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你(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建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建议给予警告。综上,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宁波市鄞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8-08-28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宁波市鄞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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