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绍越卫公罚〔2018〕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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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绍兴市越城区云昊美容美发店 |
注册号 | 33060260202087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韩志祥 |
违法行为类型 | 绍兴市越城区云昊美容美发店违反健康管理规定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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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绍兴市越城区云昊美容美发店违反健康管理规定案绍越卫公罚〔2018〕84号被处罚人:绍兴市越城区云昊美容美发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韩志祥。本机关经依法查明,2018年8月7日,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匡某某在浙江省越城区城南街道中兴南路737、739号为顾客提供服务。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绍兴市越城区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越城区计卫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二○一八年十月十日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区卫计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0-10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区卫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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