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顺住建罚〔2021〕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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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佛山市顺德区顺嘉房地产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681001068130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会增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开发的领悦公馆1-7座、9座、10座及地下室、幼儿园和领悦公馆8座、11-18座、垃圾收集站、更衣室、岗亭3、岗亭4、19座及地下室工程,通过伪造虚假的《城市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顺规卷〔2020〕0424号)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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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顺嘉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16M0BXL,法定代表人:李晓光)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君兰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昌路3号美的新都荟广场2座2627经查,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发来的《关于移交北滘镇领悦公馆项目违法线索材料的函》,本单位于2021年8月9日收悉。结合移交的违法线索材料,本单位调查发现你公司开发的领悦公馆1-7座、9座、10座及地下室、幼儿园和领悦公馆8座、11-18座、垃圾收集站、更衣室、岗亭3、岗亭4、19座及地下室工程,通过伪造虚假的《城市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顺规卷〔2020〕0424号)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以上事实有《竣工验收备案表》、《城市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顺规卷〔2020〕0424号)、《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施工合同等证据在案佐证。本单位于2021年9月2日向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顺住建罚听〔2021〕48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该告知书已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你公司在收到该告知书后回复不需要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的规定。鉴于你公司交付使用的楼栋有2栋,根据《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序号159,本单位现判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严重情节。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单位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拾万(40万元整)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28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0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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