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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盐综执罚决字[2017]448号
单位名称 嘉兴臻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号 33042400013880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陶红娟
违法行为类型 嘉兴臻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造建筑物
行政处罚内容 现已查明,当事人嘉兴臻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17年9月中旬在海盐县武原街道华丰路405号翡丽海岸小区项目地块内建造建筑物。该项目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华丰路405号。现场在建工程位于整个翡丽海岸小区项目的东南方向。在建工程呈长方形布局(共三层),前期作为售楼中心使用,后期转为商用。经测量最长处长44.2米,最宽处宽19.6米,占地面积866.32平方米,三层高度为11米,建筑面积为2598.96平方米。该建筑物主体框架结构已经完成,外立面尚未完成。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盐综执停通字〔2017〕城乡004号)责令施工方停止施工。建设工程涉及的翡丽海岸项目3号楼工程造价为1559376元。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示意图,证实了勘查时间,勘查地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基本情况的事实;(2)受委托人熊源晨的陈述(询问笔录)及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造价明细,证实了翡丽海岸项目的3号楼工程造价为1559376元的事实;(3)证人蔡秋安的陈述(询问笔录)证实了嘉兴臻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翡丽海岸小区项目在建工程的工程进度及在建工程的基本情况。(4)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函复(盐住建调函字〔2017〕161号)证实了当事人在海盐县武原街道华丰路405号翡丽海岸小区项目地块内建造建筑物的位置属于海盐县城市规划区内、当事人建造建筑物的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当事人所建建筑物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且未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5)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还有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翡丽海岸项目3号楼平面设计图纸等相关材料。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17年10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综执先告字〔2017〕城乡005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故我局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03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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