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绍柯地税稽罚[2017]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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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 |
注册号 | 33062100004536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蒋波 |
违法行为类型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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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2013年在营业费用中列支礼品41300.00元送其它客户单位个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260.00元。2、2014年在营业费用中列支礼品132480.00元送其它客户单位个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6496.00元。3、2015年在营业费用中列支礼品79050.00元送其它客户单位个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810.00元。2017年6月26日我局就上述列支礼品问题提出能否补扣个人所得税?但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上述费用的支出收受人都不是该公司员工,都不在公司领取工资薪金,已无法进行代扣代缴补扣个人所得税了。于2017年04月1005至2017年06月29日对你单位2013年01月0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的规定,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处以1.5倍罚款计75849.00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绍兴市柯桥地方税务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7-17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绍兴市柯桥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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