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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成立历史第11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花工商处字[2017]50号
单位名称 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桥梁分公司
注册号 44012100017421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林世发
违法行为类型 年度报告及公示信息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304480867R;负责人:林世发;企业类别: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经营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建设北路大华村利君中心;成立日期:2014年4月25日。2017年1月11日,当事人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到我局办理移出异常名录业务时,通过核查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发现,当事人在2015年度企业年报截止日期前(2016年6月30日),未在广州红盾信息网提交年度报告,当事人提交2015年度报告时间为2017年1月9日。经查明,当事人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成立,由于经营疏忽,错过了提交2015年度报告时间,于2017年1月9日才申报2015年度年度报告,超过企业年报截止日期(2016年6月30日前)。相关证据材料已附案卷。本局于2017年1月18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花工商告字(2017)第0201701210000220-00008号),当事人对本局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了不按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对于当事人逾期公示2015年度报告的行为,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花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上述行为处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23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1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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