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荔工商处字【2016】1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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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广州医药海马品牌整合传播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300001459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丘剑华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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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医药海马品牌整合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3000014594住所: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北街41号二楼法定代表人:陈志钊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日期:1997年09月03日营业期限:1997年09月03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商务服务业2016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转办线索、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北街41号二楼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核实,当事人涉嫌在上海《新民晚报》和《新闻晨报》上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为进一步查清事实,遂于当天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持营业执照在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北街41号二楼从事商务服务业的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当事人获得了药品持有人及生产企业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制药总厂关于药品“枸橼酸西地那非(金戈)”的广告制作代理权,并签订了三份广告合同;其中《新民晚报》1份、《新闻晨报》2份,每份广告费用5050元;上述广告制作代理费用共计15150元。当事人制作并委托上海中润解放传媒有限公司代理在2014年9月22日和10月10日的上海《新闻晨报》A1叠头版上发布广告,内容包括“白云山金戈”等;制作并委托上海新民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代理在2014年10月28日的《新民晚报》头版上发布广告,内容包括“金戈挺你”等。当事人制作代理的上述药品属于处方药,已获得广东省食品药品管理局的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批准文号为粤药广审(文)第2016010019,审查意见明确“...处方药广告,仅限医药专业媒体发布”。上述违法事实均有广州医药海马品牌整合传播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陈志钊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范嘉坤的身份证复印件、广告服务合同、药品广告审查表、新民晚报2014年10月28日头版、新闻晨报2014年10月10日A1叠头版、新闻晨报2014年9月22日A1叠头版发布包含“枸橼酸西地那非(金戈)内容的广告截图、上述药品外包装盒、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并确认。本局2016年7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荔工商听字(2016)第0201603030000223-00007号《广州市荔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补充证据,也未提出听证要求。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四条“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报纸媒介发布广告的行为。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标准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发布药品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于2015年7月22日曾因违法广告行为被我局作出行政处罚(荔工商处字【2015】115号),本次行为属于明知故犯,违法情节严重,应停止当事人广告业务,但鉴于发证机关为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故该处罚应由其处理;现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罚款606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账户:广州财政代收款,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荔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7-19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广州市荔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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