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4E33A50F21F2C57EEBB715479CC47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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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泰山企业(漳州)食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5060040000373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蔡政达 |
违法行为类型 | 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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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检查发现你公司2010年至2014年存在以下问题:2012-2014年泰山企业(漳州)食品有限公司通过开具普通发票的方式向其经销商开具不属于开票当期所属“销售折扣”,2012年不含税折扣额728,452.60元,2013年不含税折扣额4,388,335.54元,2014年不含税折扣额19,826,175.54元,合计:24,942,963.68元。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该证据证明纳税人增值税的申报情况和纳税情况;2.相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复印件;3.你公司发货凭证及发货凭证汇总表;4.你公司说明材料5.稽查底稿。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本局于2016年12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你公司未向本局提出申辩,在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未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13506910000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2-15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135069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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