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中山自然资罚字[202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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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中山市东凤镇建设开发总公司 |
注册号 | 44200000058294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朱颖生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未经依法批准,于2020年9月始,占用位于中山市东凤镇民乐社区第十八小组地段处实施建设,至2020年12月建成硬底化市政道路,作市政道路项目用途。经实地测量,占用土地面积577平方米(折合0.8654亩),该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分别为建设用地70平方米(村庄70平方米)、非耕地及非可调整的农用地300.9平方米(坑塘水面300.9平方米)、未利用地206.1平方米(裸地206.1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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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77平方米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的300.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70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700元;对非法占用206.1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2061元。对非法占用300.9平方米非耕地及非可调整的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6018元。以上三项合计罚款8779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3-10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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