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三建水罚字[2021]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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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廉江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
注册号 | 440881000009810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郑锦华 |
违法行为类型 | 廉江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对位于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周村村委会邓坑村“大塱”佛山市三水冠珠陶瓷有限公司(原料车间一、原料车间二、煤气发生站、冠珠砂仓一、冠珠砂仓二、冠珠砂仓三、冠珠砂仓四)项目开展施工。建设单位是佛山市三水冠珠陶瓷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廉江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监理单位是河南永磊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原料车间一、原料车间二、冠珠砂仓一、冠珠砂仓二、冠珠砂仓三、冠珠砂仓四为钢结构一层建筑,煤气发生站为钢混结构五层建筑,总建筑面积为78290.33平方米。工程合同价款为1957258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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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177项的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未造成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决定对廉江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佛山市三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26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0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佛山市三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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