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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桂玉交〔2020〕道路运政处罚案件第101号
单位名称 广西运美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玉林客运汽车总站
注册号 45090020001234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陆立俭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5月12日10时15分,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杨家萌、唐旭龙在玉林市汽车总站侧门路段检查发现,广西运美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玉林客运汽车总站司机龚超文涉嫌驾驶桂K-B7819客车不按批准客运站点停靠,上客1人。经执法人员杨家萌、唐旭龙现场勘验,该车车型为中型客车,品牌型号为宇通牌,座位为33座。该车道路运输证号为450901525891,运行线路为玉林至博白,玉林市汽车总站侧门路段不属于桂K-B7819客车批准的停靠站点。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现场图片各1份;广西运美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玉林客运汽车总站龚文超驾驶桂K-B7819客车不按批准客运站点停靠,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2020年5月12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2.2020年8月7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违法行为人和案件相关法律事实。3.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各1份。确认该案件违法行为人和案件相关法律事实。4.当事人提供的桂K-B7819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涉案车辆的信息。5.现场图片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6.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代理人身份信息。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07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0.1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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