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2015年吴民初字第004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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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唐山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13020000002482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丽明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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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三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本金7700000元及相应利息(截止至2015年5月21日利息共计1113533元),于2015年5月31日前归还4500000元,剩余借款本息于2015年7月20日前付清。2015年5月22日之后的本金利息的计算按照借款合同中的约定的月息2%计息。其他无纠葛。案件受理费73494元,减半收?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吴桥县人民法院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吴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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