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2015年吴民初字第004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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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唐山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13020000002482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丽明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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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三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4000000元,截止至2015年5月21日欠利息554666元。三被告于2015年6月20日前给付2000000元本息;剩余本息于2015年7月20日前付清。2015年5月22日起的借款利息按照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月息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其他无纠葛。案件受理费43238元,减半收取21619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吴桥县人民法院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吴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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