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齐税稽罚〔2019〕100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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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黑龙江富鹤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号 | 23022710000018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平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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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一、违法事实印花税申报问题:你单位2015年实现经营业务收入82,658,504.16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4,878.50元,已纳税额14,878.5元;2016年实现业务收入87,227,537.09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5,700.90元,已纳税额14,966.00元,应补税额734.90元;2017年实现业务收入95,389,292.87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7,170.10元,已纳税额0.00元,应补税额17,170.10元;2018年实现业务收入102,362,497.80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8,425.30元,已纳税额15750.40元,应补税额2,674.90元;合计应申报缴纳印花税66174.80元,已纳税额45,594.90元,应补缴税额20,579.90元。你单位2015年实现采购业务发生额51,943,091.08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7,791.50元,已纳税额7,791.50元;2016年实现采购业务发生额39,443,432.73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5916.50元,已纳税额2,385.40元,应补税额3,531.10元;2017年实现采购业务发生额63,894,759.08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9,584.30元,已纳税额0.00元,应补税额9,584.30元;2018年实现采购业务发生额58,145,308.06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8721.80元,已纳税额5,356.30元,应补税额3,365.50元;合计应申报缴纳印花税32,014.10元,已纳税额15,533.20元,应补缴税额16,480.90元。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对你单位处少缴印花税37,060.80元(其中:2016年度应补缴印花税4,266.00元,2017年度应补缴印花税26,754.40元,2018年度应补缴印花税:6,040.4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18,530.40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税务局稽查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13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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