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出台办法加大企业信用信息披露

2014-01-25 09:25     相关链接:中国经济新闻网     作者:韩清华 韩民权

 

中国经济新闻网成都讯:(记者韩清华 实习生韩民权)为加大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强化失信行为联动制约。123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正式对外公布,并将于31日起施行。

  据了解,该管理办法结合成都实际情况,进一步落实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精神,充分体现了近日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中加快推动立法。把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作为重要基础性工作,列入立法规划尽快推进实施,使信用体系建设有法可依的要求。

  作为成都市政府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重要内容,《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起草过程充分考虑了成都首位城市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已取得的成果,强调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成都经济转型升级中信用建设的重要性,体现了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宽进、严管、重诚信的基本要求,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活动中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制度导向的形成,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高成都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共六章28条,相较2008年底出台的《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成都市政府令第157号),其主要新增内容及特点如下:

  ——形成了两级信用建设机制。在市政府建立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联席会议制度及门户网站的基础上,明确要求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管理机制、联席会议制度并提供工作保障,形成了两级信用信息征集、发布和应用的工作新机制,推进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向全域成都纵深发展。

  ——新增了信用预警信息。在原有四类信用信息(基本信息、业绩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基础上,新增了信用预警信息。采取信用预警的方式,对企业可能影响市场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某些违法违规信息,提前向社会公众预警,及时向监管部门提示。如: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参加专项或周期性年检年审、许可证件过期等信息。

  将预警信息的征集和发布在地方规章中予以明确,在全国尚属首次,也有利于扩大信息征集和发布范围,促进社会和行政部门的联动监管。

  ——强化了信用信息使用。除免费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功能外,该办法对信息应用做出了明确要求,规定行政机关、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日常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招标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批、专项资金安排、政府资金补贴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和重点工作中,应当查询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将企业信用记录(或基础信用报告)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同时,提出部门间信用联动监管应用,对有提示、预警、警示信息的企业加强监管,推动形成一处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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